破產 (Bankruptcy)
破產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主動破產,是由無力償債的債務人主動向法院提出破產呈請;被動破產則是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無力還款,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入稟申請債務人破產,由於當中或多或都會涉及金錢糾紛,很大機會債權人要與債務人采取法律訴訟。
被動破產是指債務人本身因無能力償還債務,資不抵債下主動申請破産,通常法庭會就該呈請頒發破産令。銀行及財務機構收到破產文件後便會停止任何追數行動。如無違反破產條例,破產令將於四年後解除,所有債務就一筆勾銷。
若債務人成功申請破產後,不論在破產令期間或在破產後,其生活都會受到很多限制,同時在破產期間,也須要還款給債權人,生活務必要盡量簡樸,此外,破產令完結後,申請信用卡、樓宇按揭、貸款等,也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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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和清盤的分別
破產
首先,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破產,但並非任何公司都可以申請清盤;法律上只有「有限公司」才可以申請清盤。由於申請破產是以「個人」為單位,故公司申請破產一般是指無限公司的老闆或負責人無力償還債務而提出,需要將其資產變賣套現還債,當中或包括公司的資產及股份等,而破產的責任是無限的,破產令將會一直延續,直到破產人完全償還自己的債務為止,破產人士期間更要遵守破產令,生活模式亦有一定限制。
公司清盤
由於「有限公司」的責任,只限於以公司的責任為單位,因此在香港申請或被申請清盤時,只需要將清盤的公司資產變賣以償還債務,公司董事等個人層面,原則上並不需要負擔公司債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公司清盤是一個程序,指有限公司在解散時,終止所有的業務活動,將其資產變現以清償債務,並進行公司清算以確定公司的債務和債權。在清盤程序中,獨立的清盤人會被任命來管理公司的資產和債務,並負責向債權人進行償還。清盤通常是由公司自願申請或被債權人申請法院進行的。
申請破產程序
準備及填寫所需資料
見證及宣誓
遞交文件
頒下破產令
移交資產
破產須知
- 所有銀行戶口會被凍結
- 如需要銀行戶口來出糧或綜援金等,需要先向破產署申請,但只能保持一個銀行儲蓄户口
- 不能持有馬會投注戶口
- 不能再做公司董事職位。如果是有經營獨資或合資業務,需要取消商業登記証
- 必須保存下列資料文件,以供將來核對用途:
- 經常支出單據如租金、水費、電費、煤氣費及電話費等
- 教育支出單據如子女學費、補習費及書簿費等
- 醫療支出單據如醫藥費、手術費及住院費等等
- 過往的信用卡月結單或貸款合約等
- 每月糧單及銀行月結單記錄
- 稅單
- 業務的會計記錄如賬簿
責任
- 須向破產受託人交待自已所有的資產和賬簿記錄。
- 在破產期間,你必須與破產受託人合作
- 須詳細向破產受託人報告你的每月收入和生活支出,以計算你是否仍需要每月供款
- 如要更改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必須通知破產受託人
- 每年須向破產受託人提交年報直至破產解除
其他限制
- 不能任職某些行業,如律師、保險代理、證券經紀、銀行或公司董事等職位
- 只能開立一個銀行儲蓄戶口作出糧用途
- 不能持有信用卡
- 不應再借貸及不可以購買物業或車輛
- 不可繼續供款保險
- 可以去旅行,但所有開支不能由自己支付,而且出境要先通知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並交代其行程
- 政府退休金會停止支付,但仍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特惠金維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