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盤 資產轉移
公司清盤中的資產轉移是指在公司清盤的過程中,由公司清盤人將公司的資產轉移給其他人或公司,以實現清盤。轉移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或轉讓公司的股權、資產或其他權益,也可以是以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處理和變現。
公司清盤的資產轉移一般是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來進行。我們的專業團隊可以提供清盤諮詢、清盤程序管理、資產評估、財務分析、法律意見等相關服務,以確保公司清盤過程的合法、公正和有效進行。
清盤價值(Liquidation Value)當資產需獨立出售而非作為持續經營的業務時,銀行及破產法庭會為清盤公司確立一個資產價值。清盤價值為賣家出售業務預期所得的最低價,亦是出售業務的底價。
強制清盤和自動清盤程序
強制清盤程序
入稟法院
債權人若認為有限公司無力償還HK$10,000以上的債務,可向相關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若繼續未能償還,就可入稟法院申請公司清盤(強制清盤)。
程序開始
法庭接納清盤呈請後,公司清盤程序開始,所有資產及戶口資金都會被凍結,暫不得轉移。
提交文件
提交清盤呈請後將會取得聆訊日期,並需要向破管署、總執達主任及法庭提交呈請書副本。
刊登呈請書
在聆訊開始一星期前,呈請書須在政府憲報及在最少兩份本地報章(中英文報章各一)刊登一次。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待法庭頒報清盤令後,受委託的清盤人(未委託就會由破管署署長擔任臨時清盤人)會在3個月內敵請股東及債權人出席,並主持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在會議上的各項議決完成後,便會開始向債權人分發資產。若公司價值不足HK$200,000,可向法庭申請以簡易程序進行清盤。
完成清盤
當清盤及調查完成後,清盤人會被法院免除職務,在清盤令完成起兩年後公司就會解散。
自動清盤程序
通過特別決議
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的方式將該公司清盤結業 ;此外,該公司可選擇通過特別決議將公司自動清盤,而毋須法庭頒布清盤令。
刊登決議通告
股東通過特別決議後,決議通告須於通過該決議之14日內刊登於政府憲報。
召集債權人大會
公司須召集債權人大會,大會通告須刊登於政府憲報及中英文報章;另外,公司董事須在大會召開前就公司事宜作出完整聲明,並附帶一份債權人名單及預計申索款額。
通過決議
大會上可就清盤事項的細節通過決議,以及提名及委任清盤人,並可委任核查委員會監督清盤人之行使權利過程。
清盤費用
不論是申請破產還是申請清盤,都要向破產管理署及法庭支付費用,由於清盤涉及較多的訴訟程序,甚至有機會要支付因清盤申請失敗而涉及的訟費,如果是大企業或涉及資產龐大,費用可達數以百萬計。